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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2023-04-17 11:20:48 来源: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客户):                                                           联系方式:                                                                    

乙方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金才玖

联系电话: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基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为规范客户与证券公司在报价回购交易中的各项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乙方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根据《业务办法》规定,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券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

(二)基金份额;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四)现金。

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 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协议及《办法》的约束。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相关词语的含义解释如下:

(一)基金专户: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由乙方作为份额持有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

(二)基金专户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划分的均等份额。

(三)质押物: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现金。

(四)质押库: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保管库。

(五)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将质押物折算为标准券的比例

(六)标准券总量: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后的质押物总量。

(七)交易日:深交所交易日本协议所提及的T日、T±n日均为交易日。

(八)交易品种:乙方开立的报价回购业务品种,具体交易品种按产品期限划分,由乙方向深交所申请后向甲方提供,以每个交易日实际发行报价的产品期限品种为准。

(九)初始交易: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十)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指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报价回购到期年收益率

(十一)购回交易:指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十二)回购到期日:根据甲乙双方进行初始交易时约定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

(十三)到期购回:甲乙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回购到期日进行购回交易。

(十四)提前购回:甲乙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回购到期日前进行购回交易,分为全部提前购回和部分提前购回

(十五)提前购回的申报价格:指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十六)活动产品:乙方用做特定营销活动的交易品种,收益率可能与同期限普通品种不同。

(十七)自动续做:报价回购交易到期后对下一期交易进行自动申报,即甲方已选择自动续做且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发出“取消自动续做”委托指令的,则视为甲方同意自愿按照剩余初始交易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乙方一到期日公布的报价,由系统自动申报下一期初始委托,甲方不需要下达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回购初始交

(十八)不再续做:对于已选择到期自动续做的报价回购交易,甲方可在约定时间内发起“取消自动续做”的委托指令。若甲方已选择“取消自动续做”且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发出“自动续做”委托指令的,视为终止自动续做功能。对于甲方发起“取消自动续做”的委托指令,乙方仅支持全部不再续做,不支持部分不再续做。

(十九)巨额提前购回(不再续做):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和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公司未到期总金额的30%或当日总金额大于3000万(含3000万),认定为发生巨额提前购回(不再续做)。

(二十)担保资金账户: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二十一)可用额度:指证券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

(二十二)提前购回额度:证券公司规定的可用于提前购回交易的金额。

(二十三)未到期报价回购:指T日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报价回购,以及T日之前完成初次交收尚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不包括T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

第三条 甲方在首次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前,须先通过乙方根据深交所及监管机构要求进行的资质审查和适当性管理等评估。

第四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应将证券账户托管在乙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甲方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同时乙方有权采取措施防范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五条 甲乙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合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并经深交所开通了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接受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风险和损益,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交易,保证签署客户协议时及客户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承诺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七)甲方保证相关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八)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必备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九)交易双方均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

(一)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四)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

果。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2、有权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有权按客户协议约定不再续做或自动续做

4、有权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如实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3、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4甲方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报价回购交易对价交易费用。

5、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本协议约定时限内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

6、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新开报价回购、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

7、甲方若发生重大诉讼、仲裁、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交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依照乙方的业务制度规定对甲方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接受甲方进行报价回购。

3、乙方有权拒绝可能导致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暂停期间拒绝接受初始交易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

4、当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5、对于巨额提前购回或巨额不再续做,甲方应按约定进行提前申请或预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

6、交易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销户等操作申请。

7、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报价回购交易的交易对价和交易费用。

8、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4、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保证报价回购业务规模不超过所提交的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量对应金额。

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交易

第九条 交易品种:根据期限不同划分交易品种,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

第十条 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 11:30,13:00至 15:30。 

初始交易委托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5:30,其中11:30-13:00时间段只接收委托不作申报,在此期间的委托在未成交状态下可以申请撤单。乙方可以调整具体活动产品的初始交易委托时间,以具体产品购买页面为准。

提前购回委托时间:初始交易日T日或续做日T日至到期购回日T-1日或下一续做日T-1日的9:15至14:30发起委托,其中11:30-13:00时间段只接收委托不作申报,在此期间的委托在未成交状态下可以申请撤单。

自动续做(含设置自动续做、取消自动续做)委托时间:到购回到期日前一交易日的14:30前发起委托,其中11:30-13:00时间段只接收委托不作申报,在此期间的委托在未成交状态下可以申请撤单。

初始交易、提前购回和自动续做交易申报成功后不可撤单。

第十一条 委托类型:乙方目前提供初始交易委托、提前购回委托自动续做委托、取消自动续做(即不再续做)委托。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特定品种是否支持提前购回和自动续做

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甲方不需发出购回委托。除回购品种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在到期购回日前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甲方提前购回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数量:报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 张为人民币100元。初始交易和自动续做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即对应最低委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出部分应当为10张的整数倍;提前购回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即对应最低委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出部分应当为10张的整数倍

第十三条 申报价格: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购回年收益。提前购回的价格为该笔交易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双方对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报价方式:乙方在每个交易日 9:15 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各交易品种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期限、规模、可用额度、约定年化收益率、约定提前购回年化收益率等信息。甲方提交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或提前购回委托,一经成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价格。

第十五条 报价回购额度:

(一)乙方报价回购额度,是指深交所允许乙方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金额。乙方每日对报价回购额度进行控制,乙方报价回购额度为以下个金额中的小值:

1、乙方向深交所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的规模;

2、乙方风控基于财务指标和报备规模设定的允许开展业务的额度;

3、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

(二)报价回购可用额度是指乙方报价回购额度内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乙方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个金额中的小值:

1、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的金额;

2、报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

3、公司报价回购额度。

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成交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提前购回交易成交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乙方转入或转出质押物的,可用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或减少。甲方选择自动续做而导致超过深交所审核额度的上限或下一期子品种的质押物规模时,乙方会相应减少自动续做的额度,并及时通过网站或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提前购回额度:

乙方可设定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额度上限,以及每个交易日单账户单品种可提前购回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提前购回申请,乙方有权予以拒绝。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额度上限及单账户单品种可提前购回额度上限。

第十七条 申报成交:甲方的交易委托指令(包括初始交易、自动续做委托提前购回委托)一旦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乙方按照甲方有效初始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深交所申报初始交易,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成交申报经深交所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八条 到期购回: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乙方自动向深交所代甲方发送购回委托(甲方无须发出购回委托),并进行资金结算,甲方资金到期T日可用,T+1可取。

第十九条 自动续做:甲方可在发起初始交易委托时选择到期自动续做,或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起自动续做委托,且产品到期购回日前一个交易日14:30之前未发出取消自动续做指令,则视为同意按剩余初始交易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乙方一到期日公布的报价,由系统自动申报下一期初始委托。自动续做的初始交易金额为上一期交易中扣除提前回购后的剩余初始交易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在甲方选择自动续做原品种时,新一期该品种的报价可能与原一期该品种的报价不同,甲方只能以乙方新一期该品种在初始交易日于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的报价为准。

自动续做期间,如品种规模已用完或其他原因,甲方的自动续做申请可能不成功,甲方需要重新进行初始交易委托。甲方理解并同意,续做不成功主要是市场原因,甲方不因续做不成功而向乙方主张利息赔偿或其他赔偿。

第二十条 不再续做:甲方发出取消自动续做不再续做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品种不再续做,到期购回本金和收益在到期日当日T日可用T+1日可取。在到期购回日前一交易日14:30后,若甲方已选择不再续做,则不能再恢复自动续做。

第二十一条 巨额不再续做:当出现巨额不再续做的情况,考虑到产品的流动性管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不再续做的申请可能无法成功。

第二十二条  提前购回: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提前购回交易成功,提前购回本金和收益在提前购回日当日T日可用T+1日可取。

第二十三条 巨额提前购回:当出现巨额提前购回的情况,考虑到产品的流动性管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提前购回的申请可能无法成功。巨额提前购回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向公司申请预约提前购回。没有预约的巨额提前购回,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不接受提前购回委托。

第二十四条 收益计算:

(一)购回交易期限按自然日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期限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甲方自提交报价回购委托的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利息收益;自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利息收益。

(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初始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数量 × 100;

2、提前购回金额 = 提前购回成交数量×(100 + 提前购回交易成交价格× 实际回购天数/365)。实际回购天数=提前购回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3、到期购回金额 = 剩余成交数量×(100 + 初始交易成交价格× 实际回购天数 / 365)剩余成交数量为,到期购回日该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减去对应的提前购回成交数量后的余量;实际回购天数=到期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到期/提前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提前购回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到期/提前购回日。

第二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二)经交易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新增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由乙方进行公告,如甲方对新品种提出申购委托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协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物及质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用于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二十七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乙方提交的上述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库进行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的申请为乙方开设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处置证券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因乙方未偿付投资者资金而转入的待处置质押券。

第三十条 经甲乙双方同意,转入质押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第三十一条 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进行质押物的选择和折算率计算,质押物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设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和调整,甲乙双方均完全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一)折扣系数

以符合回购资格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其折扣系数;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由甲方授权乙方聘请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确定;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折扣系数由乙方与甲方在报价回购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并通过深交所审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折扣系数是 1。

(二)标准券计算

转入质押库的质押券按照以下公式核算标准券:

标准券总额=债券折合的标准券+现金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其他证券折合的标准券

其中:

债券折合的标准券=债券数量×标准券折算率

现金折合的标准券=现金金额÷100

已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份额数量×收盘价×折扣系数÷100

未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基金专户份额折合的标准券=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前一日基金专户份额净值×折扣系数÷100

标准券的单位为张,每张回购金额为 100元。

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物不计入标准券。

(三)基金专户份额综合折扣系数计算公式

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为 1,利率类资产和信用类资产折算率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并提供计算方案。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折扣率=基金专户中现金资产占比+基金专户中利率类资产占比×利率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中信用类资产占比×信用类资产折算率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数量=(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基金专户份额净值×综合折扣率)÷100

公式中各类资产占比、份额净值均为前一交易日日终时基金公司公布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交易所委托根据成交结果及交易所确定的质押物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建立。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交易,质押登记解除,乙方与甲方质押关系终止。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双方认可《业务办法》关于质押物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向交易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甲方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按照《业务办法》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报价回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对应质押物不足时,公司于质押物不足之日起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交易。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乙方提交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不能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公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八条  深圳质押式报价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即报价回购成交日,根据成交数量进行初次结算;报价回购到期日或投资者提前购回日,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结算。

第三十九条  T日日终(T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行轧差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乙方。

第四十条 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报价回购交易清算结果在公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办理资金交收,最后一批次的资金交收时点为16:00。

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期限顺延至T+2日办理

第四十一条 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交收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四十二条  T+1日乙方与登记结算公司资金划付失败的当日发生的所有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均延迟至T+2日办理交收。乙方T+1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乙方对客户 T日所有的报价回购业务不做清算,初始交易的资金冻结仍然计息,T+2日乙方与登记结算公司资金划付完成后,乙方对客户资金进行T日及T+1的正常清算,并对T日到期及提前购回的交易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T+2日乙方仍未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资金划付的,业务进行终止程序,乙方按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业务终止及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到期,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

(二)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七)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报价回购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三)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当发生情形(一)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深交所,若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小于或等于报价回购总额,则交易不受影响。若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大于报价回购总额度,可用额度调减为零。乙方应于T+2日采取包括补足质押券等有效措施使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否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T+3日起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如不能恢复按本协议第四十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处理。

当发生情形(二)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深交所,乙方应及时才去有效措施使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否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T+3日起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如不能恢复按本协议第四十条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处理。

发生情形(三)的,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业务权限,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深交所报告。当日不接受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申请,但提前购回、到期购回业务不受影响,所有自动续做品种当日终止续做,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如不能恢复,则按本协议第四十条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处理。

发生情形(四)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当日已做初始交易,尚未成交的,进行撤单处理,如甲方自动续做的,自动续做终止。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利追究损失补偿。

发生情形(五)的,乙方应相应减少报价回购总额,再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1)报价回购总额大于或等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乙方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已到期质押券转出;(2)报价回购总额小于未到期报价回购余额的,乙方应在两个交易日通过补券入库等有效措施使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或等于零,深交所可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按本协议第四十条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处理。

 违约处置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原则上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四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或终止协议,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业务开展资格。如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进行赔偿。

第四十八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资金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延迟交收天数×0.03%),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官方渠道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公告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应在7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若甲方在7日内不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甲方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业务,自甲乙双方完成回购交易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本条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四条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乙双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十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 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乙方同意的;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三) 完成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程序。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电子方式签署。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使用资金账户及网上委托专用密码、证券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及其他网上委托认证方式进行的网上委托、阅读并确认相关揭示书、协议文本和电子合同,均视为甲方本人亲自办理业务和签署合同的行为,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申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仅限个人投资者):

甲方(盖章,仅限机构投资者):                                            

 法人代表或机构授权代理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月  日                                

 

乙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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